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代办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代管代营业务以及房地产的登记、过户、纳税等事项,有些还以投资者身份参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投资,也有的还受理其他代理业务。 房地产信托基金是房地产信托机构为经营房地产信托投资业务及其他信托业务而设置的营运资金。在我国房地产信托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吸收的房地产信托存款以及自身留利。具体内容包括: 1.代理发行房地产业有关单位(包括政府)的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筹措的资金; 2.企事业单位留置待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即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预算外自有资金及职工购房储蓄集中后设置的信托基金; 3.商品房开发企业筹措待用的信托资金。 地产信托知识 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代办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代管代营业务以及房地产的登记、过户、纳税等事项,有些还以投资者身份参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投资,也有的还受理其他代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是房地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金融信托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早已存在,在旧中国,大银行一般都设置信托部办理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有价证券买卖。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致使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处于停止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信托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并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房地产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产信托业得以恢复和拓展。房地产信托业的兴起,使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相互渗透,不仅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手段,同时又靠房地产使信托业自身得到了良好和迅速的发展。 房地产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机构经营业务内容较为广泛,按其性质可分为: ①委托业务,如房地产信托存款、房地产信托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房地产委托贷款等; ②代理业务,即代理发行股票债券、代理清理债权债务、代理房屋设计等; ③金融租赁、咨询、担保等业务。 按委托人信托目的的不同,房地产信托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房地产保管信托,主要是指某项房地产在交易过程中,预付价款的一部分因价款未清,产权无法立即交与购人方,就可委托信托机构暂时掌握产权,待款项交清后,再交给购人方拥有; ②房地产管理信托,主要是受托办理代收房地产租金、代为修缮和改建、代付代交房地产税款或其他费用等; ③房地产处理信托,主要指受托办理土地或建筑物的出售事宜等。房地产信托业务众多,下面我们介绍几种主要的信托业务。 (一)房地产信托存款 房地产信托存款是在特定的资金来源范围内,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存款。具体他说,就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接受机关、团体、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委托,代为管理和运用的存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房地产金融信托机构可以办理以下的信托存款: 1.财政部门指明用于房地产的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一般是有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2.房地产主管机构指定用于房地产的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是主管机构自主支配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如经费节余、统筹的各种专用基金等。 3.房地产业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房地产科研设计单位在科技开发及技术有偿转让中创收的用于科技发展的基金。科研经费和事业费的节余部分。 4.房地产学会和房地产基金会的基金,是有关房地产的社会学术团体、群众团体,福利机构为了进行学术活动,兴办住房福利事业和其他有益于住房和土地开发的活动而接受的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捐赠而形成的基金。 5.专门用于职工疾病、退休、待业、伤残等情况下支付各项费用的劳保基金。 可见,房地产信托存款都是以货币形态存在,游离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之外,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通过金融信托机构将这些资金集中起来,可在不影响其他行业正常生产和流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解决因银行情贷资金不足而不能及时解决的合理的房地产资金需要。信托存款是金融信托机构的主要筹资渠道,是信托机构办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房地产信托存款按是否指定存款的运用范围、对象、用途,可分为普通信托存款和特定信托存款。普通信托存款指存款人不指定运用范围和对象,由信托机构负责运用并承担运用的全部责任,存款单位和个人根据存款期限长短除取得一般定期存款利息外,还可以得到一定的红利;特定信托存款也叫委托存款,是存款单位或个人指定投资或贷款的范围。对象。期限以及收益的方法等,信托机构按照存款信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及运用资金,信托机构除收取约定的信托费外,所有损益责任不由信托投资机构即受托人负责,而由存款单位或个人负责。 (二)房地产信托贷款 房地产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运用信托基金或所吸收的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对工、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其基本对象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册,并在银行开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个人,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购买过程中资金不足,均可申请贷款。房地 产信托贷款与一般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元本质区别,都是以偿还付息为条件的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但在具体形式上有所不同: 第一,房地产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资金来源窄,只限于国家规定吸收的房地产信托存款和自有资金,因此资金量较少。 第二,房地产信托贷款具有特定的对象和用途,它是为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购买过程中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要坚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第三,房地产信托贷款的利率灵活,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合理浮动,按现行规定,信托贷款利率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20%,这有助于金融机构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房地产信托贷款一般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参加联营投资或兴建职工住房,在本身得到的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不足时申请发放的房地产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3一5年,长期者可达7一10年,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中期贷款,比一般银行贷款灵活及时且方便,审批迅速,手续较为简便,但其利率比银行利率稍高。 (三)房地产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也叫特定资金信托,是金融信托机构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额度内,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额等发放的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本息的一项信托业务。当指定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即为房地产委托贷款。金融信托机构对于委托贷款虽然不承担任何风险,但是仍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贷款管理和监督,协助房坤产委托贷款使用单位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合理使用资金,及时回收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中央各部委、企业主管部门、各大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房地产委托贷款的主要特点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