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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ownership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4-3 0:57:10

在英美法中,也有一个概念我们经常把它翻译成“所有权”,就是ownership。但实际上,ownership与“所有权”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Ownership指的是人和property之间的归属关系,它本身没有内容。因此,在英美法中,当说道A对一个地役权拥有ownership的时候,只是说这个地役权是属于A的,至于A所拥有的利益则不是由ownership所决定的,而是由地役权的内容决定的。

那么什么是property呢?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property指的是一束权利的集合;更严格地说,property指的是对物的无限排他的权利,按照所有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物、占有、使用物,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处分、占有、使用物的权利。此外,Property一词通常也用来指ownership的对象,无论这个对象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看得见的还是看不见的、不动产还是动产;以及所有具有交换价值的或者能够构成财富或地产权一部分的东西。因此,象年金受领权、股票、专利、版权、本票、支票、商誉、地役权、特许的权利、无形的可继承财产,由于对财产权利的侵犯而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甚至在离婚案件中的专业证书(如MBA证书、行医执照)等等,都可以属于property的范畴。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几乎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都可以成为property。那么,在所有这些property背后有没有潜藏着一个统一的标准呢?换句话说,是什么因素让这些东西成为了property呢?

这个因素就是稀缺性。社会的进步不断导致有些资源成为稀缺性的资源,比如随着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空间开始成为具有稀缺性的资源,于是土地所有人对空间的权利也成为一种property。

而稀缺性又是和交易价值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如果一种资源不是稀缺的资源,那么人们就无需通过交易去获得。反过来,如果一种资源不具有交易价值,它也就不具有稀缺性。因为稀缺性是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的,如果人们对一种资源没有需求,不会通过交易去获得,它也就无所谓稀缺不稀缺。因此,一种资源如果人们愿意通过交易去获得,它就具有了稀缺性,就具备了成为property的质素。Richard Ely早在1922年就已经这样说道,“当我们考虑确立一种新类型的property的时候,我们发现它的建立以及它的范围由它的社会效用(social utility)决定”。这里的社会效用和稀缺性、和交易价值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因此,按照英美法的思路,只要一种资源具有稀缺性,那么它就可以成为property;这个property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ownership的关系;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由ownership决定,而是由property本身所决定的。而按照我们大陆法系的思路,如果要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必须是有体物;如果是无体物,必须得到法律的肯认。如果一个事物既不能纳入有体物的范畴,又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这两种思路之间的差异体现了两大法系之间的一个根本性差异,即在英美法系中,救济先于权利,当一个利益可以得到救济的时候,它就成为了一项权利;救济的基础除了制定法、衡平法和普通法规则之外,还有在没有这些基础的时候法官的创造性司法。而在大陆法系中,是制定法确定权利,有了权利之后才有救济。因此当没有制定法对一种利益做出规定的时候,法官也许会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通过法律解释将其纳入现有的逻辑框架,然后进行保护。但我们对这种可能性不能抱太大的希望,因为更多的法官可能会为了保险起见而对之不予保护。

在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对象只能是有体物。因为如果无体物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就会出现债权的所有权、典权的所有权等等,其结果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还会使问题复杂化,把本来清楚明白的问题搞得模糊不清。

虚拟财产肯定不能算是有体物,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而游戏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暂且称之为权利)又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样,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就失去了归属。

如果仔细考察大陆法系的所有权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当我们谈论所有权的时候,我们首先关注的是所有权的内容、以及这个所有权是否存在着某种限制,而不是特别关注所有权的对象。因为所有权是一个自足的概念,它的内容不因所有权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当我们说甲对一个杯子有所有权的时候,我们就会想到甲对这个杯子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我们说乙对一套房子有所有权的时候,我们想到的也是乙对这套房子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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